(2024)粤0784民初1907号原告胡就强与被告刘化明、佘园园、田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4-09-04 已浏览:1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就强被告佘园园、田军军、刘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胡就强(2024粤0784民初1907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4)粤0784民初1907号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为刘化明对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