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907号原告胡就强与被告刘化明、佘园园、田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4-09-04 已浏览:1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就强与被告佘园园、田军军、刘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胡就强就(2024)粤078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4)粤0784民初1907号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为刘化明对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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