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叶珍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4-08-19 已浏览:7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叶珍伟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026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叶珍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叶珍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3667.91元、手续费120.74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806.08元;从2023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8.15元,诉讼费合共338.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5.04元,被告叶珍伟负担333.4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多预交的诉讼费333.49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叶珍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33.4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