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907号原告胡就强与被告刘化明、佘园园、田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4-08-19 已浏览:6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佘园园、田军军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907原告胡就强与被告刘化明、佘园园、田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佘园园、田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就强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就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1.58元,诉讼费合计1820.54元(原告胡就强已预交),由被告佘园园、田军军负担,原告胡就强预交的诉讼费1820.5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佘园园、田军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1820.5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