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0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余卫军、罗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余卫军、罗慧珍: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0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余卫军、罗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余卫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的利息为14486.24元,从2024年1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44020120210040036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余卫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7224.3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5.66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余卫军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6275.6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余卫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275.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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