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274号原告广东广垦华粮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丰市莱福米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莱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翟木河、吴兆坚、洪燕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26 已浏览:7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洪燕到: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274号原告广东广垦华粮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丰市莱福米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莱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翟木河、吴兆坚、洪燕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起诉要点:1.判令五被告立即连带支付货款9758909.5元和利息11617元及后续利息(从2024年6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给原告;2.判令五被告立即连带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14500元给原告;3.判令五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律师费损失267700元给原告;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五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3时00分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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