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913号原告广州市筑淘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广州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凌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三亚凌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913号原告广州市筑淘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方圆福朋喜来登酒店分公司、广州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凌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光军提起上诉,而被告三亚凌辉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筑淘公司上诉要点: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项,改判被上诉人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231730.33元;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方圆喜来登分公司、被上诉人广州法院公司、被上诉人三亚凌辉公司对被上诉人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应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方圆商务酒店公司上诉要点:1、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4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请求改判“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筑淘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8778.78元及部分未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为:1.以715094.41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2395元;2.以105294.2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158.83元;3.以13599.01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8159.40元;4.以22258.31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3098.84元;5.以2472.3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6983.04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市筑淘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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