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2497号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沙坪明顺达鞋厂、杜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5 已浏览:1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明顺达鞋厂、杜明华: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2497号原告鹤山市聚隆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沙坪明顺达鞋厂、杜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721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实欠金额172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出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