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61号原告林启添与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2 已浏览:40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61号原告林启添与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784民初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2024)粤078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十九行中的“承揽款48465.25元” 补正为“承揽款48456.25元”;第十页第二行、第四行、第十九行、第二十行中的“48465元”补正为“48456元”;二、(2024)粤078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五行至第八行中的“本案受理费1011.40元,由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林启添已预交的受理费1011.40元,本院向其退回;两被告共同负担的受理费101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011.40元,诉前保全费504.56元,合共诉讼费1515.96元,由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林启添已预交的诉讼费1515.96元,本院向其退回;两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1515.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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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