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925号原告黄彦洪与被告吴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2 已浏览:5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迎勇: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925号原告黄彦洪与被告吴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案判项如下:被告吴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彦洪归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迎勇负担。原告黄彦洪已预交的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迎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黄彦洪与被告吴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7月03日作出的(2024)粤0784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吴迎勇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请你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金额大写:壹佰伍拾元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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