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473号原告夏伟明与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2 已浏览:36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473号原告夏伟明与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784民初4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4)粤078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二十一行、第二十二行至第十页第一行、第二行中的“本案受理费2070.20元,由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夏伟明已预交的受理费2070.20元,本院向其退回;两被告共同负担的受理费207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070.20元,诉前保全费2424.56元,合共诉讼费4494.76元,由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夏伟明已预交的诉讼费4494.76元,本院向其退回;两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449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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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