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047号原告吕作朋与被告赵林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2 已浏览:35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赵林权: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047号原告吕作朋与被告赵林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作朋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作朋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4096元,本院应向其退回2048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赖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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