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326号原告郑玉梅与被告庄钊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0 已浏览:39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4)粤0784民初3326

庄钊源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326原告郑玉梅与被告庄钊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两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38元(该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3831日计算至2024328日,余下利息请求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赔偿由于本案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2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828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