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516号原告张恒与被告孙振委、李凤兰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0 已浏览:36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784民初2516号
孙振委、李凤兰: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516号原告张恒与被告孙振委、李凤兰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被告一对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碧桂园公园1号爱尚八街3号1202房享有50%的产权(价值为30万元);2、判令确认被告一对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尚城雅苑8号403房的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为3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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