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515号原告张恒与被告孙振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0 已浏览:28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4)粤0784民初2515

孙振委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515原告张恒与被告孙振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一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0元及利息[20224月起分别以个月的应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从当月的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24412日为7982.35,具体详见附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82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