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960号原告陈荣华与被告鹤山市日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杰龙、冯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4-06-20 已浏览:11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日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杰龙、冯桂: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960号原告陈荣华与被告鹤山市日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杰龙、冯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杰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荣华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计算,从2020年8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6.67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陈荣华已预交受理费1026.67元),由被告周杰龙负担1026.67元。原告陈荣华已预交的受理费1026.67元,由6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杰龙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26.67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周杰龙承担案件诉讼费1026.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周杰龙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026.67元。如果周杰龙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周杰龙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周杰龙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