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528号 原告李霞诉被告鹤山市粤徽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立新、第三人广州市吉丰冷冻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赵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传票送达
更新时间:2024-06-21 已浏览:14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苏立新、广州市吉丰冷冻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强: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528号原告李霞诉被告鹤山市粤徽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立新、第三人广州市吉丰冷冻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赵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l0000元,共计2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41000元;4、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利息损失共计31356.06元[全部未付租金161764.68元—购车款141000元+截止至2022年10月8日的逾期利息3879.99元+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逾期利息6711.39元(以截止2022年10月8日的应付未付租金53921与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647.22元;6、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共计:203003.2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10:00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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