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114号原告毛华伟诉被告孔方合伙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4 已浏览:1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孔方: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114号原告毛华伟诉被告孔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孔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华伟支付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方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75元于支付款项时直接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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