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479号原告李建汉与被告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冯旭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4 已浏览:1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汉与被告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冯旭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建汉与被告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冯旭辉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书》于2024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冯旭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李建汉返还出资款30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出资款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建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9.78元,保全费2966.52元,合共诉讼费7286.30元(已由原告李建汉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冯旭辉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7286.3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尚盛投资有限公司、冯旭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7286.3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