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556号原告周海方与被告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汪权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补缴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0 已浏览:41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汪权兴: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556号原告周海方与被告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汪权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权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海方支付劳务费118177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实欠劳务费11817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劳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3548.28元,保全费1120元,诉讼费合共4668.28元,由原告周海方负担1017.88元,被告汪权兴负担3650.40元(原告周海方已预交的诉讼费4668.28元,本院应向其退回3650.40元;被告汪权兴负担的诉讼费3650.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赖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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