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921号原告广怡欣家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华香、第三人钟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0 已浏览:35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鹤城法庭

郭华香、钟小均: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921号原告广怡欣家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华香、第三人钟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上诉状,内容如下:1.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决确认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原审第三人欠上诉人的债务系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的上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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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