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745号原告黄金浪与被告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4-07-08 已浏览:33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曾俊杰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745号原告黄金浪与被告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黄金浪撤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