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084号原告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4-07-09 已浏览:4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084号原告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5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4.07元,送达应诉文书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84.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84.07元。原告鹤山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的送达应诉文书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中山市勤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其迳付。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