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91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6-11 已浏览:10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谭神保: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昊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鹤山市昊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24.42元(原告鹤山市昊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424.42元),由原告鹤山市昊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24.42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