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梁兆峰、任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4-05-10 已浏览:1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敏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梁兆峰、任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784民初244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22352.38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9月1日共为6232.02元;从2023年9月2日起,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3870元;上述二至三项暂共计336222.38元;四、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花岸十街9号508房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年7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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