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德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限期履行公告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64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09)鹤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德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的(2007)鹤法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米德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属于其个人的在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石旗山合共45亩土地上的财物搬迁离场,但被执行人米德志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米德志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属于其个人的在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石旗山合共45亩土地上的财物搬迁离场。到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