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麦炳浓、麦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限期履行公告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62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2008)鹤法执字第9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麦炳浓、麦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鹤法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8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46100.62元及利息13947.2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麦炳浓、麦琼在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前迁出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苑40号702的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