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积极进行执行和解,有利化解纷争实现权益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当事人积极进行执行和解,有利化解纷争实现权益 案情:某公司委托卢某为其绣制毛巾花纹图案,欠下卢某加工费176985.28元未支付,此案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先行支付126985.28元给卢某,余款50000元以期票(商业汇票)方式支付。卢某于汇票到期日到付款行提示付款,因帐户资金不足被拒绝承兑,卢某经向该公司追索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针对该公司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双方经权衡利弊,主动协商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多方筹借资金,一次性支付35000元给卢某(当即兑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制度都作了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还规定执行和解的保障制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为当事人排除了担心达成协议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后顾之忧。强制执行虽是法院执行案件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关系僵化,也可能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案件久执不结,且不一定能实现权益的最大化。双方当事人通过互相让步、平等协商和平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既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也有利于债务人债务的了结,能够有效化解案件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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