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线索 十年旧债得实现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9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线索  十年旧债得实现 案情:陆某诉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1998年12月判决赖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款十万元给陆某。判决生效后,因赖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陆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赖某下落不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陆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遂对该案中止执行。2008年4月,申请执行人陆某经多方了解,获悉被执行人赖某在深圳做生意,遂向法院提供线索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经法院审查后,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并及时到深圳对被执行人赖某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了被执行人赖某的财产,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陆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部实现。 法官说法:查找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并不仅仅是法院的责任。近年来,各地法院探索的执行曝光、执行悬赏等制度,就是法院依法致力将执行工作社会化,寻求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方面形成社会合力的新尝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财产申报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明确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有提供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要错误地认为,查找执行线索是法院的分内事,与己无关。往往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情况的了解比法院更多,如能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能起到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