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姓氏成争议,两小口最终分道扬镳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9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双方于2006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张某意外怀孕,双方恋爱三个月就走进婚姻殿堂。2007年3月,女儿小花出生,两小口因女儿随父姓还是母姓的问题争论不休,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闹离婚。鹤山法院2007年12月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一审法官认为双方仅因为女儿姓氏问题引发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其后,张某与李某仍坚持错在对方,夫妻关系丝毫没有改善。2008年11月,张某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鹤山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一场以孩子姓氏问题为导火线的婚姻闹剧最终以离婚收场。笔者认为:和谐家庭的构建需要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平等、尊重。在对待子女姓氏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就是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属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的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笔者建议在对待子女姓氏问题上父母双方要尽量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或并列采取父母双方的姓氏,待小孩成年后由其自行决定姓氏。相关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16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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