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82只穿山甲 两被告人获刑10年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9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因贪图1000元运输费,却换来十载牢狱和万元罚款。近日,鹤山法院依法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朱某、刘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鹤山法院有史以来审理的最大宗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情:朱某和刘某获知一名湖南籍男子朱X高欲请人从广西东兴运送一批穿山甲到广州,便与朱X高协商,朱X高愿意给有驾驶证的朱某600元和没有驾驶证的刘某400元作为报酬,二人欣然同意。2008年6月4日晚8时许,朱X高将82只穿山甲交给朱某和刘某,由二人轮流驾驶运往广州。一路上,二人因担心被抓获,但为了逃避法律处罚,顾不上穿山甲气味难闻,只是断断续续开窗通风,一路饱受臭味之苦。同月5日,当二人驾车经过江鹤高速公路共和收费站时,因形迹可疑,被设卡民警当场抓获。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评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从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运输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没有依法得到许可,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穿山甲属于国家2级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