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收购赃车,单处罚金五千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5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原则和要求。近日,鹤山法院以单处罚金刑对一贪图便宜购买赃物的失足青少年作出一审判决。吴某(17岁,湖南人,于2008年3月到鹤山市打工)在得知网友“阿飞”有一辆盗得的豪进牌女装摩托便宜出售,便想购回用于上下班,于是相约于2008年10月31日晚上到鹤山市沙坪镇北湖公园入口东侧路旁交易,以人民币450元购得,当晚吴某便开着该车打算去高明找老乡,在路上被设卡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是初犯,为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和以后健康成长,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院遂依法作出对其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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