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自焚不成入牢狱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51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近日,鹤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案,韦某因轻生而引火烧山自焚,自杀不成反被判处牢狱。《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 孝道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美德,是做人之本,韦某应该明白,那又为何如此轻生玩自杀呢? 事情的起因    据说,小韦是一名沉静、善良的打工仔,自2003年来到广东中山打工,做过小五金等工作,月收入1000多元,家里还有父母、弟妹四人。知道近期母亲得了高血压病,父亲因砍树锯伤腿后,考虑到弟妹又要读书,无人照顾父母,于是于2008年9月13日与工厂结算、辞工,打算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乘搭摩托车到车站,准备乘车回贵港,不幸在去车站的路上被摩的司机伙同另一人抢去了行李和钱,他到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警后,身上仅剩下一张只有70元的银行卡,银行已经关门,取不到钱。小韦在焦虑和迷茫间,只好步行向回家的方向走去!他连续走了几天,累了就倚着路边的树睡一会,一路上又饥又累,感到前路茫茫,人生已没有希望,脑海里突闪出一个“死”字。 案发经过   2008年9月16日13时许,小韦走到鹤山市鹤城镇325国道旁“白公坳”山头附近,看到山上已枯萎的干草,就想到以放火烧山头的方式进行自杀。当他点燃山脚下干草后,见山火太大,认为这样会死得很痛苦的,而放弃自杀的念头,即跑离现场,任由山火蔓延。随后,他想到要找一地方放火自杀,让火把自己慢慢烧死,走到325国道旁“三脚香炉”山头附近时,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自杀,但见到山火还是太大,又跑离了现场,任由山火蔓延,在现场附近徘徊,被前来救火的公安干警抓住。小韦归案后,坦白向公安机关交待上述犯罪事实。小韦的这次放火行为共造成烧毁山林16亩。合计经济损失11333元。    后经法医鉴定,小韦患有应激相关精神障碍的疾病,案发时处于疾病发作状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以放火的方法自杀过程中,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韦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作案后能留守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鹤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放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