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一鞋面加工店老板领刑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4月24日下午,因四处逃匿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人民币(下同)23万余元,鞋面加工店主龙某被鹤山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龙某也成为鹤山 “恶意欠薪入罪”第一人。龙某从2008年开始在鹤山市雅瑶镇经营一家鞋面加工店。因经营不善,截至2012年12月13日,龙某共拖欠何某等37名工人从2012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230007元。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尚未解决,龙某竟逃匿在外,并更换手机号码使他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龙某在指定期限内付清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但龙某未如期履行。随后,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龙某限期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共230007元,但龙某仍拒不支付。今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龙某抓获归案,龙某的家属替其付清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根据法条规定,客观上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而不支付的行为,数额上达到较大程度,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即构成此罪。据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主,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要积极面对而不是逃避,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财力支付职工报酬,否则将受到刑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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