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串通运货司机行窃 再次领刑十一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1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服刑即将届满之际却串通货车司机盗窃监狱财物,来自开平的服刑人员冯某再次受到法律制裁,近日,他因服刑期间犯盗窃罪被鹤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100元。2011年9月初,冯某在江门监狱服刑期间,与到江门监狱运碎布的货车司机张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监狱工厂的埋夹机机头未果,又密谋盗窃监狱的生产物料铜拉链进行变卖。冯某将其堂兄冯某明的联系电话交给张某,并与张某约定盗窃得逞后将销赃所得款项汇到冯某明的账户。同年9月的一天,冯某指使罪犯吴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集拉链,于是吴某又联络了另一罪犯白某(另案处理)一起盗取拉链,两罪犯秘密到江门监狱盗取报废的拉链和完好的拉链共7包约500斤(经鹤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2750元),并将该拉链存放于堆放生产废料的车间。同年9月27 日下午,卖生产废料布碎时,冯某利用负责过磅的工作便利,趁执勤警察不注意,将预先盗得的7包约500斤拉链混在碎布中装上货车,以每斤5元人民币的价格交给运布碎的货运司机张某。张某将拉链变卖,将其中的赃款2500元汇入冯某明的账户。冯某明根据冯某的要求,从其账户将赃款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冯某及白某。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