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港货”进口外用药 一商行购销负责人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6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无证卖“港货”进口外用药一商行购销负责人被判刑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进口商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尤其在国内“毒胶囊”等一系列药品安全事件爆出后,一些进口药品愈发受到消费者青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专卖港货的商店铤而走险,在店内经营无进口注册证的进口药品。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无证销售进口药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商行购销负责人任某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任某在其家庭经营的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的某贸易商行负责采购和销售工作。2012年3月,任某在该商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广州采购三批次共价值11477.5元俗称“港货”的活络油、保心安油等进口外用药品放于商行内零售。至同年4月3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任某在该商行已零售该类药品三、四十支,销售货值998.5元,且任某无法提供该类药品的进口文件和检验报告。同年6月14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任某于同年7月9日向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缴了违法所得以及罚款15000元。同年8月15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任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又主动缴交了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