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少年入屋盗窃数十元领刑七个月 十七岁起先后三进“宫”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8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85后少年入屋盗窃数十元领刑七个月 十七岁起先后三进“宫”         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余某自17岁起第三次因犯罪入狱。出生于1985年的余某是广西人,只有小学文化,2002年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直至2006年刑满释放。2010年他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刑满释放后,时隔不到一年时间又重操旧业,因入屋盗窃数十元再度领刑。案件回放:2012年6月28日21时许,余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到鹤山市共和镇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见良庚村委会西合村的一间出租屋大门没有上锁,二人便入内作案,先后撬开208、203房门,在203房盗得现金数十元,准备离开时被租户发现,余某即被群众当场抓获送公安人员处理。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笔者寄语: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其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累犯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综合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社会接纳度低、教育改造成效不高、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性、不良朋友圈子的诱导、关怀缺失等一系列原因,导致青少年罪犯极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预防青少年累犯需要全社会多方面合力,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管教,需要社会、家庭对其的关爱和接纳,需要社会有关部门出台有效政策帮助其再就业,重新融入社会。错误是正确的先导,曾经犯错不等于被永远否定,青少年罪犯应从错误中吸取教育,在社会、家庭的帮助下走出阴霾,重新上路,迎接新的希望和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