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生产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近20万支6被告人一审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12月19日下午,鹤山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某伟、罗某军、黄某芳、黄某舒、钟某波、郭某自等6人生产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6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9年至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25万元不等刑罚,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生产原材料及伪劣成品一批。2012年5月下旬,被告人万某伟、罗某军伙同源某球、徐某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以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为据点,开设制假工厂,生产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期间,被告人罗某军主要负责在厂内看风,并提供自有的车牌为粤JTW802号货车用于运输,并按生产件数予以提成;被告人黄某芳受万某伟指派,于5月下旬到厂负责配料及工资发放等工作;源某球主要负责运输,徐某明主要负责提供原材料及销售。被告人黄某舒、钟某波自6月2日及被告人郭某自自同月18日开始在该厂务工。该厂另聘请郭某勇、李某英(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雇佣员工,共同负责灌装、贴标签、包装、搬运等工作。至2012年7月底,该窝点共生产、销售假冒 “可口可乐”、“雪碧”饮料184572支(价值812116.8元)。其中,被告人黄某舒、钟某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170172支(价值748756.8元),被告人郭某自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100452支(价值441988.8元)。7月30日,鹤山市公安局与鹤山市工商局联合执法,将该生产窝点捣毁,现场查获生产设备及原材料一批, “可口可乐”空瓶2万余个,尚未销售的假冒“可口可乐”3672支、“雪碧”11720支(价值67724.8元),缴获粤JTW802号货车一辆。经鉴定,缴获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均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合格。另经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均是假冒“可口可乐”和“雪碧”注册商标的产品。鹤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伟、罗某军、黄某芳、黄某舒、钟某波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被告人郭某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其行为均已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销售的伪劣雪碧、可口可乐成品(货值金额为67724.8元)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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