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鱼塘基设制假窝点生产假烟56万元生产者一审被判刑3年并罚30万元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8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12月17日上午,鹤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假烟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明因生产111万支价值56万多元的假烟,被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1年1月,被告人杨某明的父亲租赁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委会麦元村邓坑(土名)40亩的地方,从事鱼塘以及养猪行业。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明在明知黄某、张某要生产假烟的情况下,为贪图租金、水电费等利益,仍然将其父亲承租的部分地方提供给黄某、张某等人从事生产假烟活动。之后杨某明负责协助张某等人联系搭棚以及拉电线,并负责接送张某等活动。2012年7月7日晚上,鹤山市公安局与鹤山市工商局开展联合执法捣毁上述制假窝点,在现场查获YJ14型卷烟机一台、假烟111万支、卷烟纸315公斤以及用于运输假烟的长安牌小汽车一辆。经鉴定,上述散装烟支是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62048元。被告人杨某明闻讯后,即逃离现场到外地躲避抓捕。2012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是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仍提供场地给他人使用,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该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是562048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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