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万某伟等6人生产假冒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一案
12月14日上午,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万某伟、罗某军、黄某芳、黄某舒、钟某波、郭某自等6人因生产假冒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下旬,被告人万某伟、罗某军伙同源某球、徐某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以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为据点,开设制假工厂,生产假冒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期间,被告人罗某军主要负责在厂内看风、提供货车运输假饮料,被告人黄某芳主要负责配料和管理工作,源某球主要负责运输,徐某明主要负责提供原材料及销售。被告人黄某舒、钟某波、郭某自、郭某勇、李某英(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雇佣员工,负责灌装、贴标签、包装、搬运等工作。至2012年7月底,该窝点生产、销售假冒 “可口可乐”、“雪碧”饮料184572支(价值人民币812116.8元)。其中,被告人黄某舒、钟某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170172支(价值748756.8元),被告人郭某自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100452支(价值441988.8元)。7月30日,鹤山市公安局与鹤山市工商局联合执法,将该生产窝点捣毁,现场查获生产设备及原材料一批,空的“可口可乐”瓶子2万余个,尚未销售的假冒“可口可乐”3672支、“雪碧”11720支(价值67724.8元),缴获粤JTW802号货车一辆。经鉴定,缴获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均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合格。另经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均是假冒“可口可乐”和“雪碧”注册商标的产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伟等6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庭审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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