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883号原告鹤山市共和镇海森木制品厂与被告唐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20 已浏览:67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唐召鹏: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883号原告鹤山市共和镇海森木制品厂与被告唐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唐召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共和镇海森木制品厂(经营者:陈永裕)支付货款89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的标准,从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共和镇海森木制品厂(经营者:陈永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召鹏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无需法院退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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