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75号原告江门市立体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杰、杨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20 已浏览:64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徐文杰、杨金凤: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75原告江门市立体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杰、杨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与被告徐文杰于20217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2227日解除;二、被告徐文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理编号为5-6的集装箱内的物品,搬离集装箱;三、被告徐文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1101日至20222月的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卫生费合共9438.20元及支付违约金(截至2022228日止的违约金为27元,从20223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四、被告徐文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23月起至被告徐文杰搬离编号为5-6的集装箱之日止的占用费,每月按360元的标准计算;五、确认原告没收被告徐文杰支付的押金60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6.61元、保全费138.24元,合共诉讼费47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文杰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474.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徐文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74.8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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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号:529727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