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200号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以灯、向以权、李池勇、王立政、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凤亭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20 已浏览:67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向以灯、向以权、李池勇、王立政、佛山市三水区凤亭居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200号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以灯、向以权、李池勇、王立政、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凤亭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追加被告向以权为(2021)粤07844411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向以权对佛山市三水区凤亭居家具有限公司未清偿(2020)粤0784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依法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向以灯为(2021)粤07844411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向以权对佛山市三水区凤亭居家具有限公司未清偿(2020)粤0784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415.80元,由被告向以权、向以灯共同负担(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7415.80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向以权、向以灯负担的诉讼费741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59/886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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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