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51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曾伟健等民事裁定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20 已浏览:65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曾伟健: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51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曾伟健、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51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一、(2021)粤078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4-5行中的“从2021年10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补正为“从2021年10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2021)粤078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8-11行中的“三、原告对被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上峰领域101号26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514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补正为“原告对被告曾伟健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上峰领域101号26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514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