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2357号原告鹤山工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铭洲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7 已浏览:69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林铭洲: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2357号原告鹤山工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铭洲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款人民币59485.35元、场地占用费(从20222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搬离涉案场地之日止,按每年53876.31元计算)及滞纳金(以人民币53876.31元为基数从202181日起计算至202227日,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为10290.38元;以人民币59485.35元为基数,从202228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137日为1665.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第三十日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21025日上午10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