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刘杏荣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7 已浏览:72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杏荣: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刘杏荣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8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109.36元,减半收取计54.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本院退还受理费54.68元给原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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