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4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麦练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6 已浏览:75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麦练江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4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麦练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麦练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914.5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日,利息为12487.82元;202110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付,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5.68,保全费594.27元,诉讼费合计1829.95元,由被告麦练江负担17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负担95.9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诉讼1829.95元,本院予以退回1734元;被告麦练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补缴诉讼费1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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