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772号原告范克辉诉被告陈长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6 已浏览:70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长万: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772号原告范克辉诉被告陈长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长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克辉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6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长万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陈长万负担的受理费于还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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