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589号原告鹤山市松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财、鹤山市贵足汇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5-20 已浏览:56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贵足汇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589号原告鹤山市松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财、鹤山市贵足汇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一、被告廖志财、被告鹤山市贵足汇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存放于鹤山市沙坪街大鹏路松源大厦三楼商铺内的可移动物品(含空调、床、沙发、电视机等);二、被告廖志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松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起至被告廖志财、被告鹤山市贵足汇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物品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每月按54930元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廖志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松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起至被告廖志财、被告鹤山市贵足汇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物品搬离之日止的管理费,每月按3632元的标准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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