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589号原告鹤山市松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2-05-31 已浏览:59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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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松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廖志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廖志财(2022粤0784民初589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上诉人无需承担搬离存放于鹤山市沙坪大鹏路松园大厦三楼商铺内的可移动物品的义务;3.请求判令对于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的占用费及管理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