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4529号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刘畅、易家伟、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第三人鹤山市沙坪伟畅包装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及补缴受理费公告
刘畅、易家伟、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第三人鹤山市沙坪伟畅包装厂: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4529号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畅、易家伟、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第三人鹤山市沙坪伟畅包装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不得执行坐落于鹤山市古劳镇鹤山峻廷湾二期B2栋1101房的房屋;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77.22元,由被告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共同负担(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0577.22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国腾彩色纸品(鹤山)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57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2021)粤0784执异5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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